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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心靈學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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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2009/07/3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0123心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草案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0123心靈學基金會」,英文為“Psi-Omega0123 Parapsychology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該會基於學界傳承而致力於心靈學的研究、出版、教育與服務。

心靈學即超個人心理學(Transpersonal Psychology)與靈學(Psychical Research);
在台灣大學李嗣涔博士發表“神聖記號靈效應”實驗後,
心靈學已非止於字面上的“心”、“靈”範疇,更涉及整體“法界”;
中華超心理學會第九,十屆會長張蘭石博士整合 了圓融佛學次第體系
而揭櫫完整的心靈學為“0123心靈學” (Ψ-Ω0123):
Ψ代表個別性的心-身奧秘科學;Ω代表整體性的靈-界相應證悟;
0-1-2-3是橫豎四句辨證法,對應著靈-心-身-界;
Ψ-Ω0123即是靈心身界(靈明相應個別心身於共相應界)的科學與證悟。
完整究竟的心靈學,能超越舊時代的宗教壁壘流弊,
以科學文明引導大眾對奧秘的理論1)-實驗2)-應用3)與證悟(Ω)
科學轉化迷信, 證悟提升科學; 讓大眾一起解開奧秘, 開展圓覺。

橫豎四句開展出Ψ-Ω0123:0123心靈學圓融證悟次第體系:

      

      

Ψ心靈科學:以奧秘(Ψ)否證俗見
Ψ0 準 心靈學 0 =Ψ未科學假設
 定義:尚待研究的奧秘。
 
Alien研究自然異象; 易理術數(命相,占星).
Ψ1理論心靈學 0*1 =Ψ科學假設
 定義:科學假設的奧秘;潛能開發教育。
 PK-ESP,NDEs,OBEs等理論, 全息論,解眠學。

Ψ2實驗心靈學 01*2 =Ψ科學驗證
 定義:科學驗證的奧秘。回饋禪觀機.
 *統計實驗: 統計特定主題, 驗證心靈學理論.
 *個案檢證: 檢驗靈異個案, 驗證心靈學理論.

Ψ3應用心靈學 012*3 = Ψ應用回饋
 定義:應用回饋雙向驗證於各學科的奧秘。
 廣泛應用心靈學於
Ψ3醫學,社會學而得回饋.
 以科學文明揭開宗教帷幕
 如化迷宗教學,圓融證悟次第體系。

Ω心靈證悟:解奧秘證悟真理(Ω)
Ω0原型 =Ω0 =Ω未證悟
  九原型體系;宗教學。

Ω1開悟 =Ω0*1 =Ω證悟
  調頻教育;開悟法門。

Ω2覺夢=Ω01*2=Ω即身
  覺夢四階。

Ω3觀音 =Ω012*3=Ω體現
  觀音四階;高等理性與
  高等感性的究竟整合。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會,其地址另定之。

第四條:【理事會】
(一)人數:本會設理事7人,組織理事會。
(二)條件:為確保本會方針精確,理事人選必須具備心靈學、宗教學或相關學科之較高學經歷;為確保本會免于爭議,凡涉及政治活動、宗教營利之人士均須排除。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理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三)改選: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捐助人聘任之,以後各屆理事由上屆理事會 於具備優秀條件之社會人士中選聘之。每屆期滿連任之理事不得逾全體理事人數三分之二。
(四)常務:本會設常務理事會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本會事務。
(五)缺席:理事會會議本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理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理事代理之,但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理事如任期內因故將長期缺席時,視為出缺,得由 理事會遴選聘補之,至原任理事之任期為限。
(六)決議:本會理事會議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方得決議。下列重要事項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1) 章程變更之擬議。
 (2)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3)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理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七)職責:
 (1) 理事會開會每年二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2) 保管基金並擴大基金來源。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3) 編製本會預算及決算。
 (4) 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5) 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計劃、監督本會工作之推進。
 (6) 遴聘職員。
 (7) 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五條:【 監事會】
(一) 本會設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第一屆監事由發起人互選之,以後各屆監事由上屆監事會推選,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各監事互選之。
(三) 監事會每年舉行二次,負責查封帳目,稽核經費之使用及收支情形。

第六條:【名義席】
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乙人、名譽董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七條:【 職員】
(一)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
(二) 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幹事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三) 總幹事秉承理事會綜理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及其他交辦事務。
(四)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五)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理事、監事及各種職務,現任理事、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八條:【營運】
(一) 本會由○○○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財物○○○(請列舉)折值新臺幣○○○元整,合計基金為新臺幣○○○元整。並得繼續接受個人及團體之捐贈。
(二) 本會所需費用,由本會基金產生之孳息、及各種捐贈撥充之。
(三) 本會經費,除推動本會業務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理事會議決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第九條:【會計】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第十條:【逾期】
本會理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理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理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 理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十一條:【解散】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十二條 :【附則】
(一)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 本會辦理細則另定,並報請主管官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