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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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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進行本會各種研習班之舉辦、與大學合作舉辦學分班、並積極規劃認證班之業務等與人才培訓相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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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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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所有委員任期與本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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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之規定,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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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會議時得邀請相關理監事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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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捷報理事長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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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若非理監事擔任者,經理事會通知,得列席本會理事會議,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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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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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簡則經本會90年3月11日第九屆第一次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