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達摩俱舍論.分别界品.本頌》阿張蘭石還原語譯
阿張蘭石,2012
此论共有八品,八品中的第一品,即分别界品。
归敬-发起序:
本頌:诸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理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分解:诸(您啊),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理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語譯:您啊,證悟一切种智的人、各種無明都破除了的人!您救度一切生靈解脫生死輪迴。敬礼您這樣相應於真理的導師,《对法藏论》我今天当開始解说。
佛经前大都有证信序及发起序,论典前大都有归敬序及发起序。归敬序(前三句),明归敬三宝;经有证信序以证明其為佛說,论归敬序以明其為佛弟子造。
接下來释《对法》這名。
本頌:净慧随行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 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分解:净慧、随行,名“对法”,及能得此 诸慧论。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語譯:“在禪修中證悟的清净慧自性”,是“对法” ;“随著凈慧而現行的心識”也是《对法》所談的。還有,“能讓人修證得此诸慧的方便法论”(例如一身六足論)也是《对法》須談的。此論,摄取那些“能讓人修證得此诸慧的方便法论”之胜义,且依據之而成立,故名為《对法俱舍》(對法藏)。
接下來交代此論的價值,以及來源(說法者):
本頌:若离择法定无余 能灭诸惑胜方便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分解:若离“择法”,定无余能灭诸惑胜方便。由惑,世间漂有海。因此,传說是佛親自解說了《对法》。
語譯:若沒有“择法”智慧—-若沒有《對法藏》這樣在禪修中去抉擇法相,一定沒有其餘能灭掉诸惑的殊勝方便法。因為迷惑—無法抉擇法相,所以世间眾生漂蕩於三有(三界)的大海中。因此,传佛说《对法》。
談一切法的体性:
本頌: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 于彼漏随增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
及三种无为 谓虚空二灭 此中空无碍 择减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减
分解: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于彼漏随增,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及三种“无为”:谓虚空、二灭。此中:“空”,无碍。“择减”,谓离系,随系事各别。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减”。
語譯:
有漏、无漏法。
除了“道諦”(無漏的有為法)的其餘“有为法”,于彼(苦、集二諦)所說的事情,是随順業力輪迴而增長著各種煩惱的—-愈隨欲追逐愈漏失所欲的,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無漏的有為法),及三种“无为” (無漏的無為法->滅諦):谓虚空、二灭。此中:“虛空”無為,是指靈性法界的无碍於一切法,宛然虛空而非色、非聲、非香…非一切法。“择滅”無為,是指在禪修中透過“以智慧揀擇法相,於是滅苦、斷念”而證悟的靈性,是指离去爱染系缚而領悟不生不灭。這“择滅”,是随這系縛之事的不同而有各别的歷程的。(即使,在“擇滅”的歷程中,需要精進、執著修道,但是,在最最後心,一律是無所為、無所求、無所寄的狀態,所以被列為一種“無為法”。而且,因為這“擇滅”是講經由一定有為歷程而證悟的無為,爲了區別于“虛空無為”,就另外稱為“擇滅無為”。)相對于這種智慧抉擇下的“擇滅無為”,就有“非擇滅”:若有一种法在当来是有生起可能的,但为另一法做了他的障碍,使他永远没有生起的可能,于是就得了一个“灭”,唯此“灭”來自外缘短阙而非智慧抉择,所以别名为“非择灭”。
說明有為有漏法中的“色受想行識”五蕴:
本頌:又诸有为法 谓色等五蕴 亦世路言依 有离有事等
解碼: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亦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
語譯:接著說種種“有為法”,亦即色受想行識等五蘊,又叫作“過去、現在、未來這三個刹那滅壞之世間的輪迴路”、“名言之所依據”。在這“有為法”中,有捨弃出離而證得“擇滅無為”的可能,所以“有為法”可以稱為“有離”。一切“有為法”的生起,都有特定事因,所以“有為法”可以稱為“有事”。“有為法”還能有此外等等名稱。
接著說“有漏法”的其他名稱。
本頌:有漏名取蕴 亦说为有诤 及苦集世间 见处三有等
解碼:“有漏”名“取蕴”,亦说为“有诤”,及“苦”、“集”、“世间”、“见处”、“三有”等。
語譯:“有漏法”,又名“取蕴”—大致歸類為五取蕴(“取”即是煩惱執著,故五取蕴即是有漏五蘊,簡稱五蘊),亦说为“有诤”(诤亦即煩惱不協),及“苦”、“集”、“世间”、“见处”(五見[五利使]所依止之處=有漏五蘊身)、“三有”(三界:欲有,色有,无色有)等等。
接著解說“五蘊”中的“色蘊”,解釋“四大”與“处”、“界”。
本頌: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无表 彼识依净色 名眼等五根 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 昧六香四种 触十l为性 乱心无心等 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 由此说无表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 能成持等业
坚湿暖动性 地谓显形色 随世想立名 水火亦复然 风即界亦尔
此中根与境 即说十处界
解碼:色者,唯五根、五境及无表。彼识依净色,名眼等五根。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昧六;香四种;触十一为性。乱心无心等,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由此说无表。大种,谓四界,即地水火风,能成持…等业,
坚、湿、暖、动性。地,谓显、形色,随世想立名;水、火,亦复然;风,即界,亦尔。
此中根与境,即说十处界。
語譯:“色”(對心之境)有十一种:“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及“无表色”。
彼五识所依的根“净色根”(而非扶塵根),叫做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它們雖不可見—-是古印度便已經認識的微細身(星光體),卻還是“色法”。其中,
“五境”(色声香味触)中之“色境”分二种:一是形色—物体的樣式、形狀;二是显色—显现的颜色(青黄赤白等)。或更細密地將“色境”分二十種。“声境”唯有八种;“昧境”分六類;“香境”分四類(好、恶、等、不等);“触境”分十一類(地、水、火、风、滑、涩、轻、重、冷、饥、渴)。
乱心位、不乱心位、无心位(无想、灭尽的二无心定)、有心位,都能生起“无表色”。( 例如:“戒體”這“无表色”, 若作用於善心中,此時的善心就是“不乱心”;若作用于想作恶的惡心或無知覺地行惡的無記心中,由于心、色之間乖违,此時的恶心或无记心就是“乱心”。) “无表色”于乱心无心等的四位中,隨著生灭变动而流转相續不息;与“有表色”不同的是:“有表色”有善、惡、無記這三性,“无表色”沒有无记性,只有净(善无表;)、不净(恶无表)。“无表色” 仍是以四大种、身業、語業為因緣而成立的有為境界。由于具备上述的四个条件,所以在主張《大毘婆沙論》者所傳諸說中稱為“无表色”。
大种,就是地水火风這四界。(五根、五境、无表等十一色,都是由這四大元素所组合成的物境,佛法中称之为所造色。)四大种,能成持、摄、熟、长的四种功用。四大種分別具有坚、湿、暖、动四種性質。(前面說過“色境”分為顯色、形色)一般人指稱“地”之時,其實是指假借“顯色、形色”而顯示的地大性質,而無法直陳地大的“堅性”。所以一般人指陳的是“假立四大”而非“真實四大”。這假立的“地”是随顺世问俗情而成立的,不是指真實的“地界”(堅固性)。一般人談的“水”“火”諸名也一樣是假立的。唯獨“風”不一樣,因為“風”是看不到的,所以“風”與“風界”倒是沒啥差別。(真四大之坚、湿、暖、动是属触境,假四大之顯形色是属色境。)
在此十一色中,除无表色,余五根五境,在十二处中,即说为五根处与五境处的十处,在十八界中,即说为五根界与五境界的十界。
“五蘊”中的“色蘊”談完了。進而談 “受”“想”“行”。
本頌:受领纳随触 想取像为体 四余名行蕴 如是受等三 及无表无为名法处法界
分解:受:领纳,随触。想,取像为体。四余,名行蕴。如是受等三,及无表、无为,名法处法界。
語譯:受,是颌纳、承受、受用的意思,是有情的情绪作用。想,是大地法中的心所之一,以“取一切事物的现象和义象”为体性,也就是认识作用。—-认识客观外在的一切境时,内心即摄取那境相而不期然的现为心象。指除色受想识的四蕴外,其余四十四心所,十四不相应行的一切有为法,都属行(造作)蕴。如是上面说的受想行三蕴,色蕴中的无表色,还有五蕴所不摄的三种无为,在十二处中名为法处,在十八界中名为法界。
接下來談“五蘊”中的“识蕴”,且辨其“处”“界”。
本頌: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由即六识身 无间减为意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分解:识,谓“各了别”。此即名“意处”及七界。应知六识转为意。由即六识身,无间减为意,成第六依故,十八界应知。总摄一切法,由一“蕴”“处”“界”,摄自性非余,以离他性故。
語譯:识(心识;心王,亦即精神的主体)的作用是“了别”; 六识的所依根有六种,各有各的了别功能。此所说识蕴,于十二处中立名意处,于十八界中立为七心界(就是眼耳鼻舌身意的六识界及六根中的意根界)。其中,作為“六根”之一的“意根”為何也列入七心?因為:“意根”並非是六识之外的,“意根”其實是六识輾轉而成的。(六识如何转成“意根”?是這樣的:)如上所说,知道“识蕴”即“六识身”,现在当知:“意根”是由六识身转变而成的。六识身于生灭中,无间隔的转谢过去,而为后识生起所依的那法,名意根界。无间灭已为后念依的,大乘说是等无间缘或开导依。阿毗達磨,不立“末那识”來作为“意识生起的所依”,只立“无问灭意”为意界,作为第六识生起的所依,前灭后生,念念相续,展转无穷,所以以无间灭已的六识身,立为意界。(意与识不同:现在生起的叫识,落谢过去的名意。为所依义名之为意,为能依义名之为识。从他生的叫做识,能生识的叫做意。)
(有人这样责难说:六识即意,意即六识,既无别体,界应唯有十七或十二,小应说有十八界!如将六识摄归二总,界则唯有十二;如将三思摄归六识,界亦唯有十七。果然如此,为什么建立十八界?)识的生起,必有他的所依,如前五识各有所依,第六意识岂能没有?为了成立第六意识的所依,所以特就“六识身转谢过去的”立为意界。根境识三各有六,就建立十八界。
总摄一切法(五位七十五法),由一蕴(色蕴,总摄十一色法)一处(意处,总摄一切心法)一界(法界,总摄心所四十六、心不相应十四、三无为的六十三法),摄尽无余。诸法相摄,唯摄自性,异于自性的他性,就不能摄,因他们的体性,常是相离而不相即的。
本頌: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分解:类境识同故,虽二界体一;然为令端严,眼等各生二。
語譯:(若說“十八界”,那麼人的眼、耳、鼻孔都是左右各一的,若左右不同便有不同“界”,豈不要說“二十一界”? 阿毗達磨的解釋是:)同樣種类的境界,虽二界還是一体的;识同故,虽二界体一。为了讓心识更明了,才會左右分別二根。
本頌: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分解:聚、生门、种族,是蕴、处、界义。愚根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語譯:聚(积聚,蕴义)、生门(增长其他法的,处义)、种族(种类族姓差别,界义),是蕴、处、界义。其實,法無定法;但是,愚根之人喜歡詳細以這三大類展開解說,所以佛陀當年隨機分別解說了蕴处界三科。
談“五蘊”名目的建立:特以受想二心所别止为蕴,余均摄于行蕴中?
本頌: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分解: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别为“蕴”。
語譯:因為,“受”與“想”,是诤根因(烦恼根源)、生死因(轮回的业因),及次第因(受想是五蕴相生次第的动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個别單獨成立为一“蕴”。
本頌: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分解: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語譯:五蕴,不摄“无为法”。因為意義完全不同。(蕴是积聚为义,而无为法却无积聚性。)
接著談“五蕴”的次第建立—-“色->受->想->行->识”這次第是怎麼决定的?
本頌: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分解:随“粗”、“染”、“器”等,“界别”,次第立。
語譯:随著“粗显->微细”的程度,與“染->受染”的程序,與“從資生之器->生命之體”的順序等,也隨著三界的差别(欲界有色相,故色蕴在先;色界的初禪二禪有喜受,三禪有乐受,四禪有捨受,故受蕴第二。无色界想像力丰富,所以想蕴第三。非想非非想处思惟力最强,思是属于行蕴的,所以行蕴在第四。)五蘊的次第便建立了。
接著談“处”“界”次第建立的理由:
本頌: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分解:前五境,唯“现”。四境,唯“所造”。余“用”“远”“速”“明”,或“随处”,次第。
語譯:前五境(色聲香味觸),唯有“现量”。其中,前四根(眼耳鼻舌) 所感受之境,唯是眼耳鼻舌四識的“所造”。(唯有身境能包含身根自己)身根之外的其余四根,其“眼->耳->鼻->舌”這順序,是依據其“能攝取對象的远->近”“攝取對象的速度”“攝取對象的明確度”來排定的,也可以說是随著其在身體“处”所的位置高低來排定的。
接著解釋的是:十二处中的五根五境及法处少分色,都名为色,为什么唯以眼所取境立名“色处”?十二处的每一法体,都能任持自性,通统可叫做法,为什么唯以意所取境立名“法处”?
本頌: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分解:为差别,最胜。摄多增上法。故一处名“色”,一名为“法处”。
語譯:為何唯有“眼所對境”,特取色的总名,稱為“色处”?因為:五根五境(十色处)虽同摄于色蕴中,但各自已經明確差別。其他九处的色义,不及色处的意义殊胜,所以不得通名。為何唯“意之對境”为“法处”?因為:“法处”虽是十二处之一,但他能含摄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应行、三种无为及无表色的多法,而其他触处等,任何一处,都没有含摄多法的功能,所以特取通名立为法处。而且,于一切法中,涅槃是最极增上的,而唯有“法处”能含摄这最高无上的涅槃法,而其他“色聲香味触”等任何一处都不能,所以唯取“意根所缘之境”名为“法处”。
本頌: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分解:釋迦牟尼佛说“法蕴”,数有八十千。彼体语或名,此“色、行蕴”摄。有言诸“法蕴”,量如彼论说,或随蕴等言,如实行对治。
語譯:牟尼说所说的法,无量无边,以类别的积聚起来就叫“法蕴”。概略說“法蕴”的数目,约有八十千之多。如来所说的法蕴,若以语言音声为体,声是色法,即属五蕴中的色蕴所摄;若以名句文身为体,名等是不相应行法,即属五蕴中的行蕴所摄。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六千颂,如对法中法蕴足说。或随蕴等言,如实行对治。
另有法师的意见是:法蕴的数量,唯就所诠的义门,分别他的多少,一个义门,即一法蕴量。(如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食、四谛、四静虑、四无色、四无量、八解脱、八胜处、八遍处、三十七道品、六神通、无诤、愿智、四无碍解,以及其他一切法门,一一皆名法蕴。)但也可依照第三师的意思:佛之广演教法,是随所化有情的心性不同,而作种种差别说的。假定所化有情有八万四千尘劳烦恼,佛所说的法蕴也就有八万四千。
接下來這頌,談的是诸契经中说的“戒蘊”等“無漏五蕴”、“十遍处”、六十二界等,也可为三科所摄之义。
本頌: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分解:如是余蕴、等,各随其所应,摄在前说中,应审观自相。
語譯:如是,其餘“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這无漏五蕴,以及等于八胜处、十遍处、六十二界、六界等的诸法。佛于余契经中,说的一切蕴、一切处、一切界,各各随他所相应的,应该摄在前说三科中的那一科,就摄在那一科:如应摄于蕴中,就摄在蕴中,如应摄在处中,就摄于处中,如应摄于界中,就摄于界中。佛所說的道法,虽也由“蕴处界”三科相摄,但应审慎观察他的自相,绝对不可随便相摄,因为前说“摄自性非余”。如八万四千法蕴,以语言昔声为体的,就决定摄在色蕴中,以名句文身为体的,就决定摄在行蕴中。所以观察一一自相后相摄。(无漏五蕴中戒蕴,应摄于色蕴,因律仪足以无表色为性的;定等四蕴,应摄于行蕴,因这些足以大地法中的心所为性的。)
本頌: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光暗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分解:空界,谓窍隙,传说是光暗。识界,有漏识,有情生所依。
語譯:空界,谓窍隙,传说是光暗。识界,有漏识,有情生所依。
地水火风四界之後,還要明瞭“空”“识”二界。“空界”与“虚空(无为法)”,有何分別?“识界”除了“有漏识”是否還有“无漏识”?所谓“空界”,简单说,就是窍隙。“虚空”的體性是“无碍”;“空界”并非“虚空”,据有部的传说,“空界”的體性是“光、暗”。如门窗上的窍隙,从这边看到那边,视线不受阻碍,就是光;若窍隙细狭,不透光明,看不过去,就是暗。這只是传说,不一定是正確的佛法,因為经部主张空界是假立的,無所謂體性。“识界“,是专指”有漏识“说的。因為,无漏识,不但不能出生、长养生命,为生命的所依,而且还要使我们生命,趋向于散坏与破灭,所以在眾生界談“识界”,唯指有漏识,不取无漏识。
本頌: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余三种
分解:一“有见”,谓“色”。十有色“有对”。此除色、声,八无记,余三种。
語譯:十八界中,可以称之为“有见”的,只有六境界中的“色境”一界,余十七界都名“无见”。因為“色境”的形态比较粗显,世人可以相互的指出他在此在彼,所以称之“有见”。十八界中,唯“五根”、“五境”的十(有)色界是“有对”(有對碍)的,余七心界及法界皆是无对。此(指十有色有对的十色界)中,除去“色”“声”二界,余五根及香味触的八界,在三性门中,属非“善”非“恶”的“无记”。十八界中除了這無記的八界,其余的七心界、法界、色界、声界,都是通三性的。(色声二界,本身可以表達善惡無記之意。眼耳鼻舌身意六識與意根(七心界),视共相应的“心所”的性质,便能断定是善是恶还是无记。“法界”當然有善法、惡法、無記法。
本頌: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分解: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語譯:欲界的有情眾生,全具十八界(六根六境六识)。色界的有情眾生,被系所系的,除去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识,只有十四界。(为什么除去香味?因香味是属段食所有,色界有情,禅悦为食,不像欲界有情,要以段食维持生命的延续,他们既不需求段食,所以也就没有香味,原来,受用段食的有情,身体极为粗重,而色界天人,身体柔软,光明具足,足证没有受用段食。为什么除去鼻舌二识?因此二识是缘香味二境而发生活动的,今色界天既无所缘的香味二境,能缘的鼻舌二识,自然也就没有了。)为无色界所系的,唯这最后的三界(意根、法境、意识),因这三界是在六根、六境、六识最后的。(有情得以上生无色界,必须离有对的色法贪欲,既离色法,当然没有有对的五根五境的十色界;五识的生起,要有所依与所缘;令无色界既缺乏五识生起的因缘,所以无色界亦无五识。)
本頌:意法意识通 所余唯有漏
分解:意、法、意识,通。所余,唯有漏。
語譯:十八界是能摄尽一切有漏、无漏法的。其中,意、法、意识這三界,是通於有漏、無漏的。此外的五根、五境、五识,都是随顺烦恼而增长的,所以都是有漏,不通无漏。(這完全是据有部宗义说的。据有部说:不但凡夫身的十五界是有漏,就是无学圣者以及佛身的十五界也属有漏,因具缚有情缘如来身,仍是会起贪嗔的。但照大众部说,佛身、阿罗汉身亦是无漏。)
本頌:五识有寻伺 后三三余无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意诸念为体
分解:五识,有寻伺。后三,三。余,无。说五无分别,由计度随念。以意地散慧意诸念为体。
語譯:眼耳鼻舌身的五识界,是恒常有寻、伺這倆個心所的。寻是寻求,伺是伺察;活动状态粗显叫寻,做细叫伺。后三界(意根、法境、意识),則遍通寻、伺的三品: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無伺。其餘(十八界中除去五识界及后三界,其余的五根五境這十色界),因是色法,無所謂寻伺。一般说五识无分别,只是說五識无随念分别、计度分别,并非没有自性分别—-感官辨認,而感官辨認便是寻。至於所謂计度分别,則是第六意识所相应的散慧(不是定慧)與念的功能;随念分别,則是以第六意识所相应的定、散慧與念的功能。
本頌: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余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余二
分解:七心、法界半,有所缘;余,无。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余,二。
語譯:七心界(六识界+意根界)與法界的近半(法界中的“心所”法),各各能取他的所缘境界,所以名有所缘。其余的【五根五境(十色界)+無表色+法界中的14不相应行+3无为法】,都不能缘虑境界,所以是无所缘。前说的七心界及法界,以及声界,都是无执受(不被执持穩固受用)的。其余的五根及色香味触的四境,有执受、无执受的二门。(有情的五根身,在生命活动中有执受,在中陰身就无执受了;色香味触四境,如安住于现实生命体中而不离根身,是有执受,但外界的花草树木等,就不为心心所法之所执受了。)
本頌:触界中有二 余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分解:触界中,有二;余九色,所造。法一分,亦然。十色可积集。
語譯:触界,在十八界中的獨特性,就是能通二性–“大种性”與“所造性”(“大种性”是指四大种,“所造性”是指一切所造色)。(坚湿暖动,是大种性;滑涩等,是所造性。)十种有对色中除了触界,其余(五根&色声香味)唯有所造性,因这九界都是大种所创造的。(如净色根是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但这只能说为四大所造,不可说所造的就是四大种。法界中所含有的一分“无表色”,亦唯属于所造性。(七心界及法界中的心所、不相应行、无为法,都不是有质碍的物质—不是大种性、所造性。十八界中堪可积集的,唯五根五境的十色界,因这都是极微积聚而成的。(反之,不是物质的七心界及法界全体,名非积集。)
本頌: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分解:谓唯外四界,能斫(zhuo)及所斫,亦所烧、能称,能烧、所称诤。
語譯:所谓能斫(分割)、所斫的,在十八界中,决定只有外四界—色香味觸。五根、七心界及法、声二界,不是能斫所斫。色香味觸這“外四界”,不但是能斫、所斫的,也是所烧、能称的。(由外四界积集起来的柴薪,可作世间的燃料,就成所烧;作为称量谷米等物的秤杆,就成能称。)所烧、能称的唯有外四界,這在学派间已有共識;但是谈到什么是能烧、所称,学者就有了不同的意见。
本頌: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余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分解:内五,有熟养。声,无异熟生。八,无碍,等流,亦异熟生性。余,三。实,唯法。刹那,唯后三。
語譯:内五—眼耳鼻舌身五根,属“异熟生性”(异熟生=异熟因所生=变异而熟+异类而熟+异时而熟;所造的善、不善业在结果时其性必变;因是善恶,果唯无记,故异类而熟;业因与熟果在时问上不同,故异时而熟)及“所长养性”。五尘境界中的声尘,只有所长养、等流性,而没有异熟生。这在十八界中,唯七心界及法界的八界,是无碍法,有等流、异熟生的二性,而无所长养(不是极微积集的物质体故不可长养)。其余的色香味触四界,通于异熟生、所长养、等流性的三种。十八界中含有真实性的,唯法界所摄的“无为法”。具有见道第一刹那无漏智性的,于十八界中,唯有后三界(意根界、法界、意识界)。
本頌: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分解:眼与眼识界:独、俱得、非,等。
語譯:眼根与眼识相望,有四句分别。
此中,“独”(獨得),指前二句的单句:
一、得眼根不得眼识:谓在生命体上,眼根已获得,但眼识还没有获得。如初入母胎的新生命,眼根的细胞已生,但眼识在胞胎内不起作用。眼根未生时叫未得,渐渐生长时名为得。
二、得眼识不得眼根:谓有情的生命体上,眼识已经生起,但眼根还没获得。如无色界的人下生色界的二、三、四静虑,早巳成就了眼根,而识原来是没有的,现在才从初静虑中借得眼识,所以名得。
“俱得”,指四句中的第三俱句,得眼根亦得眼识。如无色界的人,生欲界或色界的初禅时,根识能同时的获得。
“非”,指四句中的第四非句,不得眼根亦不得眼识。如欲界有情上生无色界,无色界是无根无识的,所以由欲界生到此界,根识俱不可得。
“等”,是等于“成就”。“得”有四句分别,“成就”亦然,所以说等。其四句者:
一、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如生色界二、三、四静虑天,因此三地中,唯有眼根而无眼识,所以生到这三天时,唯成就眼根。
二、成就眼识不成就眼根:如生欲界的有情,眼根虽渐渐的生长,但还没有成就,或虽成就而又损坏了的。
三、眼根、眼识俱成就:如生欲界的有情,得到眼根没有失坏
四、眼根、眼识俱不成就:如生无色界的有情,五根、五境、五识俱无。
本頌: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分解:内十二,眼等。,色等六,为外。
語譯:内界,是十八界中的眼識眼根等(六识+六根=)十二界。色等“六境”,則为外界。
本頌:法同分余二 作不作自业
分解:法,同分;余,二。作不作,自业
法界,唯有“同分”而无“彼同分”。因為:法界无时无刻不为意识所缘,所以,法界唯存在于意识的认识作用中,当然无一法界非“同分”了。其余的十七界,則有“同分”、“彼同分”二种:如眼根见色,正作自业时,就属同分;不见色,不作自业时,就名彼同分。所謂“同分”者,例如“根-境-識”三者在同一时内,各自发作业用,作同一分的業果,就名“同分”;不各自作业,就名“彼同分”,例如,眼根-眼識共同趋于一色境时,其余未观察到的色境,不了别色的眼识,就名“彼同分”。(同:共同。分:作用。法之間,在同一作用中产生同一结果,名为同分。)
本頌: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分解:十五,唯修断。后三界,通三。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
語譯:十五界(十色界+五识界)是事法,唯独属于“修道”所断,不是“见所断”及“非所断”。 后三界(意根+法境界+意识界),通于见断、修断、非所断。(经部师说:见道前的异生性,與招感三恶趣果报的二种身语表业,以及有漏的染不染色,在入见道時,为什么不说他是见道所断?论主認為这不可说为见道所断,其理由如下:)1.不染–性质非染的有漏善及无覆无记:异生性,属不染污的无覆无记所摄,所以不可说为见道所断。2.非第六意識所生:如从前五根所生的诸法,不可说为见断。3.色—有漏的染不染色,亦即身语七支的表业。色法非见道所断。上述三者,定非见断。
本頌: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分解:眼。法界一分,八种,说名见。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語譯:十八界中,全部具有“能见”功能性的,唯一眼根。法界中,有一分,是“见”。其余十六界,及法界的多半,通名“非见”。法界一分的八种见,如下:(1~5)五染污见—身边邪见戒這五见。6.世间正见—意识相应所起的善有漏慧。7.有学正见—前三果有学圣者身中所具的诸无漏慧,如见道所得的八智等是见。8.无学正见—阿罗汉果身中所具的诸无漏慧,除了尽智无生智,余一切慧都名为见。五识俱生慧,对于所缘的境界,既除无审虑功用,后無推度功用,所以不名为见。(识见家问:假定真唯根见,那当眼识不起时,根应仍见诸境,为什么眼识不生,根就不见呢?根见家答:)眼见,是约同分说的,就是根识同时发生作用时,方有见用,并非一切时眼根都有见的功能!(识见家又责难:眼根要与眼识和合方能有见,这岂不是更证明了能见色的是能依的眼识,非所依的眼根了吗?根见家答:)根之所以需要与识和合,因根要有识的任持,而后根的胜用才能表现出来。有部所傳下的說法是:若“見”是依识,則“見”應該无有所碍,但事实上,眼识在诸色被障時便不能见,所以,能依之识非见。
本頌: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分解:或二眼俱时,见色分明故。
語譯:见色,或两眼同见,或一眼獨见,不是交替而见。为什么同时见?爲了看得更分明。所以,兩眼唯共一识。
本頌: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本頌:眼耳意根境,不至。三,相违。
語譯:眼、耳、意的三根,是取“不至境”,即根与境能有空间距离。这在大乘,名离中知。
(意根能自由的缘取过去、未来,却不能取同时俱有的相应法,也算是取不至境。)鼻、舌、身這三根,所取境,則与上相违—唯取“至境”。大乘称此为合中知。
本頌: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分解:应知鼻等三,唯取“等量境”。
語譯:鼻舌身的三根,因为是取“至境”的,所以唯取“等量境”。—-鼻舌身根的极做量怎样,香味触境的极微量也就怎样,合生鼻舌身识。
本頌: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分解:后,依唯过去。五识,依或俱。
語譯:后(第六意识)唯以无问灭已的意根为所依,此所依根是属过去世摄,不适现在与未来。前五识的所依有二:一、不共依,即限等五色根,为五识作各别依,属现在摄;二、共依,即无问灭已的意根,为五识作共所依,属过去摄。五识,或依过去的意根,或依现在的五根,所以说或俱。
本頌: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分解:随“根”变,“识”异,故眼等名“依”。
語譯:随著根有了变异,识也跟著发生变异。如根若损减,识的认识就暗昧不明。至于色等诸境,不论怎样的增损变化,识照旧了别。因此,眼等根,名為“依”。
本頌: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分解: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語譯:六识之所以随根立名,约有两个原因:一、彼所依根的意义殊胜,如前说随根变识异。二、不共因,如自眼根唯为自眼识所依,不共他眼识依,耳根唯为自耳识所依,不共他耳识依,乃至意根唯为自意识所依,不共他意识依。而色境不但为自眼识及意识所取,亦通他身眼识及意识所取,乃至触境……;法境虽是不共,但不是所依。五境既非不共,亦非所依,所以随根说识。
本頌: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分解:“眼”不下于“身”。“色”“识”非上“眼”。“色”于“识”,一切。二于身,亦然。如眼,耳亦然。次三,皆自地。身识,自、下地。意,不定。应知。
語譯:眼根與身体,或同在一地,或在上地,决不会在身下地。如以欲界眼,可见同在一地的欲界色;若身在欲界,而得色界的初禅眼,此眼就是在上一地。“色境”“眼识”與“眼根”,或同一地,或在下一地,而决不会在眼之上地。如以欲界的眼根,发欲界的眼识,见欲界的色境,此即同在一地。有时以二禅天的眼根,借初静虑的眼识,观初静虑的色境,这色与识就在眼根的下一地,因下地的粗眼,不见上地的细色,同时,上地的眼识,不依下地的眼根,所以说色识非上眼。所缘的“色境”與能缘的“眼识”,或同在一地,或在上一地、在下一地,是通于一切的。如以欲界的眼识,了别欲界的色境,色之与识,就是同在一地。若以初禅的眼识,了别欲界的色境,色望于识,就是在下一地;设得二禅的天眼,借初禅的眼识,了别二禅的色境,色望于识,就是在上一地。所以说色于识一切。二者(色与眼识)与身体相望,如色望于识,亦然是适一切的。如身在欲界,以欲界的眼识,了别欲界的色境,三者就是相等的同在一地。初禅也是如此。若身在欲界,生起上界的天眼,以初禅的眼识,了别初禅的色境,色识望于身体,就差别的在上一地。设身在二禅天,借初禅的眼识,了别初禅的色境,色识望于身体,就差别的在下一地了。以上講的是眼,推廣其理到耳根,是一样的。其次的三根(鼻舌身),是“合中知”的,是取“至境”的,所以,根境识身四法相望,都是同在一地。如生命体在欲界,以鼻根嗅香境,四法就同在一欲界地。鼻根如此,舌根亦然。唯须知道的:鼻舌二识唯欲界系,不通上地。身根、触境、身识、身体,就欲界说,虽也同属一地,但因身识通于初禅,于烂到了二禅以上,如借初禅的身识,那身识望于身触,就通相等的自地及差别的下地,而与鼻舌二识,稍有不同了。所以说:二地(欲界与初禅)的身识,望于身触,同在一地,所以名自(欲界与初禅)。若生上三定中,借初禅的身识,觉了上地的触境,身识望于身触,在下一地,所以名下。意根望于意识、法境、身体,或相等的同在一地,或差别的在上、在下一地,是不定的。唯当知道的:身体只通欲色二界,意根、法境、意识,是通三界的。
本頌: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分解:五外,二所识。常法界,无为。法一分,是“根”,并内界十二。
語譯:色等的外五境,一方面各别为五识所认识,另方面又总为第六意识所认识,所以说五种外境,为六识内的二识所识。十八界中,常住的,唯有法界中的一分“无为”。以十八界分别二十二“根”,是这样的:命根、五受根、五净根的十一根,及三无漏的一分(三无漏根),是以意根、乐根、喜根、舍根、信根、进根、念根、定根、慧根的九根为体。其中意根是心王,总摄七心界,不是法界所摄,除去意根的一分,其余的乐等一分,为法界所摄;至于五色根、男女二根、并以意根为体的一分三无漏根,为内界十二界(六根六识)所摄。五色根,如其自名,属十八界的眼等五根,意根摄七心界,男女二根摄于身根,一分三无漏根,摄于意界、意识界。所以,外五境及法界中少分,是“非根”的。
P.s.:
上文過頭了,已經到了<根品>。
《阿毗達磨俱舍論》有8+1品,如下:
(一)界品
(二)根品
說明現實世界(物質與精神界)成立之要素「法」,並說明有為、無為、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二十二根、六因四緣等名相。
(三)世間品
說明地獄乃至天界之生物世界(有情世界)與物理世界(器世界),並介紹印度之宇宙觀及地理說,此外,更解說十二緣起,說明輪迴之相狀,此即業感緣起論。
(四)業品
說明輪迴之原因,並細分業之種類。
(五)隨眠品
敘述煩惱,將其分類為六大煩惱、十隨眠、八十八使、百八煩惱,並介紹過去、未來、現在等三世實有論,而加以破斥。世間、隨眠、業等三品係明示迷之世界(有漏).
(六)賢聖品
將悟入之階位分為凡夫位之三賢、四善根,聖者位之四雙八輩,又說明悟入之觀法即四諦十六現觀。
(七)智品
說明世俗智、法智、類智等十智為獲得開悟之智慧,並說明十八不共法。
(八)定品
除說明產生聖智基礎之禪定外,復說明四禪、四無色定、三解脫門、四無量心等其他禪定。
(九)破我品,站在無我之立場,以破斥犢子部之非即非離蘊我及勝論之我等,即明示無我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