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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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ZhangLanShi」的個人頭像
    AZhangLanShi

    清寒證明文件內容:
    張蘭石 自1983.7.1至1988.6.30依據高雄市社會局列冊第三類低收入戶。(存證: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四六一五號;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九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八七一一-二號;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六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七七00號)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 (75)高市苓區社字第260號
    姓名:張蘭石,性別:男,年齡:18,住址:苓雅區晴朗里4鄰35四維三路8巷35號,戶長:張旭初
    證明事項及用途:一、該民確列為本區第三類低收入戶屬實。註:申請獎助學金證明用。
    特此證明。區長郭英雄(簽章)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日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四六一五號
    受文者:張旭初君晴朗里
    主旨:台端申請本區七十二年社會救助調查,經初、複查核定結果,符合低收入戶調查辦法(草案)第二條第(三)類低收入戶,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72.7.7(72)高市社局二字第一四六一五號函辦理。 二、核定結果如有疑義,請於八月卅一日前向本所提出申復。
    區長郭(簽章)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九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八七一一─二號
    受文者:張旭初君晴朗里
    主旨:(申請七十五年列冊低收入戶符合)
    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區長郭英雄(簽章)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六日 高市苓區社字第一七七00號
    主旨:台端乙戶申請列冊低收入戶乙案,經初、複查符合本市低收入戶調查辦法第二條第三類低收入戶,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76.7.3高市社局三字第一六三一0號函辦理。二、本列冊生效自 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經本所蒐集貴戶財稅資料有不合低收入戶要件時送則依法變更或註銷。
    區長郭英雄(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