Ψ0*1 (4)理證心靈學の位格理論

超心理學“位格”研究

作者:阿張蘭石,2001

1 由”靈性位格全息”重新定義”神佛”,”靈界”,”宗教”,”神聖記號”

為了解釋”神,鬼”等”超個體性的位格”,在”靈性全息”中,假設存在一種”靈性位格全息”(參見第五章),能在”靈”的範疇中保存位格信息(本文定義的位格,是”可稱名的個體”的信息活動本體,這信息活動從整體中建構著有體性的個體)。”靈性位格全息”在某些成見或宗教中,便被執著為所謂”神佛”或死後仍存在的生命信息;這種有位格性的”全息”映在時空中,便彷若活著的生命。一個宗教的”靈界”是包含許多”靈性位格全息”的”靈性全息”,其中的”諸神”依照”神格”的高下而形成階層。
所以在手指識字研究中的”神聖記號”操作型定義是:
若身心感知一記號時,在ψ心識中能相應”靈性位格全息”,則此記號是”神聖記號”。

2 反省超心理學中的”位格”課題

除了幻覺(看不見實際存在物,叫負幻覺;看見不存在的東西,叫正幻覺)所造成的「假鬼魂」之外,真正的外在鬼魂真的存在嗎?生命死後,身體不再能作為心靈的實質憑藉,但累積出的能量、慣性仍然存在,因此在這些能量、慣性之上,便存在一種”靈性位格全息”,一旦某個活人的心靈體質與這種”全息”相契合,這人便會將某些(科學可能尚未明白的)身心元素借給那個靈性人格,而那人格便能繼續完成其慣性(亦即是因果業報),釋放其能量(所以往往靈魂附身到靈媒身上之後,從頭到尾就是哭啊哭的)。但因為這種契合所須的條件因素會隨能量的釋放而變化,所以只能維持一小段時間,很少能長期延續的。這種”鬼魂”只有在人們具有靈媒體質,或心懷迷信、恐懼、投射或與鬼溝通的慾念時,才會出現!其實不是獨立的存在。不但那些”死後的人格”會利用活人的身心來抒發業力,有些活人也懂得利用”死後的人格”來作事,這就是一般巫術中的”養小鬼”等等黑魔術(Black Magic)。另外,所謂”鬼屋擾靈”現象,也是來自這種”靈性位格全息與人的配合”。
現代心靈學界已提出”Super-ESP”理論(Gauld, 1961: 226-246),以”超位格、超時空的ESP”來解釋”代理問事”與”說陌生方言”等ψ現象,取代”離身心”的鬼魂外靈之說。”代理問事”能獲知遠方陌生人的事,”說陌生方言”能說出古梵語,這都能以Super-ESP來解釋,故都不必然是”離身心而有鬼魂外靈”的證據。這種較簡單的假設,企圖將”鬼魂外靈之說”以Ockham’s Razor砍掉。這也重新建構了”位格”觀念──若”位格”仍定位在個體所展現的穩定特徵,則是具有個體時空限制的,而同一當事人在Super-ESP中顯現的超越了個體性時空、位格的那主體,似乎可說是外於原位格的”另一位格”了。超心理學界所謂”Super-ESP”,也可會通”靈性位格全息”理論:因為可將”外靈” 解釋為人自己的Super-ESP,所以說是”即身心”的;也因為這Super-ESP所顯現的人格,可能與當事人人格截然不同,所以也可說是”離身心”的。──所以Super-ESP屬於”靈兼即離”面向,這再度印證了”靈性全息”理論所屬的”靈兼即離”面向,較能解釋各種超常之謎。
“靈性全息”等非化約性假設,較難驗證;但如今已有”可資類比的實徵”。”靈性位格全息”已經幾乎是能”客觀化”(objectification)的定義了!因為它已經能初步嘗試實徵研究──藉著”神聖記號靈效應”實驗,或克里安照相術(Kirlian photography)之類技術所實徵的”靈光””生命能場”。
神聖記號(宗教字眼,或符籙咒印)若是某”神靈”為眾生發的誓願,這些誓願就可能有特定內涵,例如有的能令人見光,有的能治病等。在實徵研究上,ψ功能人感應”藥師佛”字條時,聞到了藥香,感應”阿彌陀佛”時見到極亮的光(李嗣涔, 未發表)。這顯示:不同的神聖記號,可能相應不同”靈性位格全息”,或相同”靈性位格全息”的不同作用。
符咒要有效力,可能取決於持用者能不能藉該符咒銜接靈性位格全息(本尊),故而持用者本身,要具備某些條件,例如”曾受灌頂”等,或許還包括”智慧修為””慈悲心”等,因為”持用者須契合於本尊誓願”。

3 既然宗教是個體的辯證之道,則不能違於位格

宗教靈悟之道,本質上便是泯絕無寄的,便是承擔了自己靈心身界的所有眾生的創教之道。曾有人驚訝於這理論,認為他個人可沒有「創教的野心」,而質疑這種由Ψ-Ω0123所開展的宗教觀是叛逆現有宗教的。其實,這不僅並不違背現有宗教,反而是重現了古傳宗教的生命辯證。宗教除了非超越性的維繫社會、安穩心理等等功能之外,不是以超越性的”進化之道(梵:Marga)”為核心嗎?「既然妳也同意真正宗教,不是外在的宗教;所以,真正的宗教,便是個人的宗教!」
「靈性全息的觀點,點明”全”這字,便是要以類似”萬法唯識”的觀念,來揚棄一切宗教的鬼神幻想。因為鬼神觀念無法避免幻想,也終究屬於相對性的、分裂性的文化,而這種文化終將無法避免戰爭與疏離,即使妳說妳的宗教是善的、和平的,但相對於和平的中叫就會有惡的、戰爭的宗教。只有點明”全息”、以實證科學的學術性辯證為方法而不訴諸權威自證的超心理學,才是真正止諍的寶瓶新時代宗教。」
不須要有鬼神觀念,才能解釋鬼神等等ψ現象。因為靈性位格全息即可解釋一切ψ現象,不須宗教幻想。此觀點,即是:
你我身心位格,是宇宙整體靈性全息的微分個體,故每一個位格生命都終將逐漸發展、進化,而進化的方向,都是逐漸實現為更整體性的生命,逐漸展露靈性全息。───個體性(染著於身心)的”靈魂”,逐漸實現為圓融純淨的”更高位格的靈性全息”。
這若如基督教般譬喻為上帝以祂的形象造人。
───→則,所有ψ現象,沒有真偽善惡美醜之別,都是法界(對個人而言即是”真名”)的片面,”上帝”的笑顏。

4 “位格”新定義

“位格”(person)在各領域定義分歧。由”靈心身界”來定義,則是:”位格”是”可稱名的信息活動主體”。此”主體”其在共主體/共主觀性宇宙中的信息辯證活動,從”靈性全息”整體,建構著能被執著為”獨立恆常的我”(“神我”)的身心個體。所以一個位格主體可被認知為”靈性位格全息”。
“位格”之能被認知、區別,是因其表現在其賴以區分自他、進行交流的質素(如思想、感覺與行為)上,但”位格”不是指可客體化的那些質素本身。
“位格”可類比於在”電腦虛擬遊戲”中定位出的某一套可稱名的人物程式,在電腦遊戲中,我方無法將對方的性格從整個程式中客體化,雙方卻確實可稱名。”位格性”(personality)意即”具有位格”的特性。
唯有建立”靈心身界”辯證架構,才能在以上定義中,定位、詮釋德日進(Teihard de Chardin)所談的”超位格”(hyperpersonal)1,或佛教所謂法身佛:超越、統整於一般生命個體的靈心身界辯證,而可稱名的信息活動主體。而在建立”靈心身界”辯證架構後,經由本文的辯證研究,已經能對”位格”做更進一步的定義、建構:”位格”,即是”靈性位格全息”有別於一般”靈性全息”的全整統一性。

在”靈心身界”中,位格的存在,是奠基於”身”的實存經驗,而由”心”來形成、活動的,而不說”靈界”本來就存有”靈魂,神,佛”。德國社會學者杜克斯(G. Dux)結合生物學、人類學、認知科學等晚近的研究成果,深入分析「世界圖像」的性質及作用。在《世界圖像的邏輯》一書裡,他考察初民社會的組織形態,主張人類在建構「實在」(Wirklichkeit; reality)時,普遍地會應用一種「主觀的邏輯」(subjektivische Logik),也就是以「行動者」立場去假設一切的現象背後都有發動的主觀動機,自然現象亦不例外,如看到打雷,便人格化地想到是誰打的雷。這類因果觀存在於人類認知的深層結構中,而巫術與宗教的「世界圖像」,即是此一邏輯的產物,它區隔了人類與其他動物,並在社會生活裡統一了成員們認知和解釋外在世界的思維模式,還構成人類獨特的「精神─文化」面相。杜克斯認為,早期人類所以會有對「神聖」領域的想像,一方面是依照人們自己在社會生活上的依賴性,以主觀邏輯的方式設想出超越凡俗的各種力量,這些力量同樣都有自己的意志,反映的正是人類認知上的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以初民社會的知識水準,尚不足以對自然維持一種穩定的關係,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亦會藉助神聖力量的制度化來增加應付自然的信心。(Dux, Guenter,Die Logik der Weltbilder, Frankfurt a.M.:Suhrkamp. 1982:171。引自顧忠華〈巫術、宗教與科學的「世界圖像」─一個宗教社會學的考察〉,「宗教、靈異、科學與社會」學術研討會)。

例如G. I. Gurdjiff (1872-1949)認為生命、宇宙的基本元素是碳氫氧氮,但生命可以在元素的協調中突現靈性;他認為ψ能力的來源確實是超乎時空的「靈」。「人們最常見的幻想」是以為人人都能有「靈」,事實上靈是由人格經千錘百鍊所煉就。」(Ouspensky,)2他是突現唯物論者,也是承認ψ存在的超越主義者。──他的”靈”思想,是屬於”靈兼即離”的。

Ψ-Ω0123中,Ψpsi的i,既然表示共主體/共主觀性的”靈(超越身心)假設”,其中的深蘊,便包含位格性(Personality)──指ψ現象的施為主體的位格性。(位格是超越無常身心,而能在輪迴轉世之間恆續的,位格是統攝身心的,故其層次不在”身”或”心”,而在”靈”。經由檢視”靈”的四種相應,可以檢視”位格”的四種層次。)
一切現象皆有主體,ψ現象亦然,但其實要談論ψ現象的施為主體相當困難,因為經常難以斷言主體是誰。所以,這裡談主體,有兩個現象學原則:第一,所謂主體,由各認定人(例如研究者,或靈媒)各自的立場來主觀認定;第二,所謂”主體”可能只是”主體之一”!也就是說,不排除「另有更高層次的施為主體」的可能。例如,雖然人們以為靈媒是ESP或PK的施為者,但許多靈媒卻自認是被動地「等待該現象發生」罷了,暗示某種更高層次的神佛才是整個現象的主角…。但以此處P的四個方面來分類,應該可以包涵所有情形,包括上述的「神佛」。
ψi=0代表該現象的主體無任何位格性(類似大自然奇蹟),屬”非位格”或”下階位格”(如泛靈論中的木、石之靈),或是不自主、不自覺的,似乎是無關自我的”潛意識人格”的,是不相應於自我人格的力量。
ψi=1代表該現象具位格性,位格性不超出第一當事人(如氣功師、特異功能人)。實驗室中多數的ESP與PK屬於此類。
ψi=2代表該現象具位格性,位格性超出第一當事人,而往往被認為是鬼、神或第二人格的力量。例如:許多靈媒由「外在於我」的鬼神來獲得超感官訊息,甚至產生PK,是屬於此類;「SORRAT小實驗室」中的「念力代理」也是暫歸於此類。
ψi=3代表該現象具”超位格性”,位格性超出第一當事人,且統合於(可能已與當事人合一的)一個作為outsider的位格。佛教所定義的神通可能多屬於此類。(見下面註解)。該超常現象的運作主體,是明顯自主、自覺的,已從相對性的自我(我或我之外的人)擴展出,而接通了超位格的「神佛境界」「超覺意識」或「統一場」等等超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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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依據唯識學說。”神通”顧名思義,當然是「超出第一當事人的位格性」的。但仍說「具有位格性」,是因為:一切超心理現象亦無非”種子”變現,而種子即是”識”,而”識”都是蘊涵於位格全息的,因為皆相應於”末那識”等心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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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諸如佛或上帝是位格的,即使唯識學也指出,作為緣滅之極致的佛,亦是有智識(大圓鏡智等四智)的一面的。但佛、上帝並非像人類的意識和精神那樣的位格,所以可稱之以德日進(Teihard de Chardin)的”超位格”(hyperpersonal)。
2 P. D. Ouspensky, “In Search of Miraculous”, New York: Harcourt, p. 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