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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科判逐句
第五品: 觀六種品
界的意思是法相的普遍性。
本品雖總破實有自性的六種,主要卻集中於破虛空自性見 |
觀 六種,即是考察界的無自性。
破
果
上
有
法
我;破時空是有自性的先驗範疇
|
破
空界有自性
薩婆多部等說
|
非所知:
破空界
的能相
所相,
有體、
無體。
所相:
虛空的
法體。
能相:
能顯虛
空之相 |
問:「六種各有定相,有定相故,則有六種?」
非有1.以能責所: 依切法的存在,必有其相,有相才能被認識。怎可說有任何「無相」(而有自性)的法體?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若虛空有法體自性,則)當空相(能相)還未有顯現時,豈不是不存在虛空(所相法體)的存在了?因為其性應該是與其他「相」無礙的。
若先有虛空,即為是無相:若說是虛空自性法體確實(先已)存在,只是須待其他色法滅後才顯虛空相,那麼,它就沒有「無礙性」了,那它就自相矛盾─不存在了。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故「有自性的無相法」,在一切處都不存在。
非有2.以所徵能 :一般認識中,以能相所相有別,故起自性見。故中論問:你所執著的所相(虛空自性)到底是有相還是無相?若無,前面已破;若有
問:「若無相有虛空,有何咎?」
於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 :在不可得的無相之法中,「能相」(無礙性樣相)也因為所相不可得而不成立。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 (青木:)「如火相中水相不住,先有自相故。復次,若無相中相住者,則為無因!」(1.若已有可認識之相,則又說有虛空,兩項豈能共住?2.若無相,不可得,則此能相(無礙性相)亦無所住。)
所以不管你所執著的那自性法體是有相或無相之法,「能相」(無礙性樣相)都沒有可以住、顯之成立處。
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 :(你所執著的虛空,因有自性故不外乎有無邊見。故)離無相或有相兩種法體,再也沒有第三種情形可以讓「讓無人認識為無礙」的能相所住了。你不能再投射出有一個非有非無的真常虛空!
非有3. 能所相待 :有人以為虛空法體(所相)是真常的,只是要離物質時才顯出「能相」。這是不知「能所」是相待而立的!
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可相法無故,相法亦復無;是故今無相亦無有可相,離相可相矣,更亦無有物。 :
這兩偈說明了虛空的能所示相待而緣起的假名,離緣起之外,哪裡能再頭上安頭,戲論「真常的虛空自性」呢? |
偈1
2
3
4
5 |
問:「若無有『有』,應當有『無』?!」
非無 :有些人在破「有」之後,仍著「空」;「空」的太過者,以為既然無自性,就以為一切都無,以為虛空是妄見,而違反了俗諦。這是破壞緣起的虛空。
若使無有有,云何當有無 :若已(如前正觀而)得知沒有實在的自性「有」,那麼,哪裡有實在的自性「無」呢! |
偈
6
前
半 |
非能知:
|
問:「以無有『有』故,『無』亦無。(此間)應當有知有無者!」
對於這種想要頭上安頭,執持一個「真我」「靈明覺知者」的見解──如禪、密許多祖師的說法,中觀者說:
有無既已無,知有無者誰:比如真常唯心者說:有法、無法皆不可得,而有無者是存在的。此偈則破斥:既然「所知」(實有、實無)不成立了,怎麼成立「能知」的「我」「心」呢? |
偈
6
後
半 |
總結 |
毘婆沙師: 空界是有體。答:空界非有自性、有體,因為能相、所相皆無自性! |
|
類知餘法 |
問:「虛空不在初不在後,何以先破?」
青木模擬這問題,對理解全品理路有點睛之妙。因為「『地水火風』眾緣和合,故易破;『識』以苦樂因故,知無常變異,故易破;『虛空』無如是相,但凡夫希望為有,故先破。」
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的,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 |
偈
7 |
訶責妄見 |
問:「世間人盡見諸法是有是無,汝何以獨與世間相違?」
中觀者對這強辯,回答: 淺見見諸法,若有若無相,是則不能見,滅見安穩法。
諸邪見、有─無邊見者,暫不能熄滅戲論,見諸法為有自性。有了自性見,就不能見到中觀正理與安穩的涅槃。 |
偈
8 |
中論第六、七、八品:破有我之能立---1.
破能依雜染. 2. 破生住滅三相 3. 破業因與作者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破世間集的實有 |
第六品:觀
染
、
染
者
品 |
破愛染與
愛染者
成立(有自性) |
兩者是異 |
破前後生 |
第一二偈論證:
若先於染法已有染者,不成,因離於染法,何有「染者」之名;
若無染者名,則亦無「染法」名。先有染法,亦如是論。
|
偈1,2 |
破同時生 |
若兩者各有其自性而一起成立,就不是相待的,那麼,還有什麼相染的關係呢? |
偈3 |
兩者是一 |
破同時相應論,前後相應論:
兩者若為一,則如眼不能自見,故說「一法云何合」。
兩者若為二,則如眼不能自見,故說「一法云何合」。
「若一有合者」,則離互緣辯證,「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離伴應有合」,即是相異而各有自性,那麼遠近因緣有何關係?
有伴離伴皆同了。 |
偈4,5 |
破別異的俱時和合 |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6)。
若有獨立的兩者,則無雜染的造作了,就算是說他們能合,也是機械的和合論,既然各有自性,就無關相待的依他起性──就無所謂「染」事了。
故龍樹質問這種不清的理路說: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異相,既已成異相,云何而言合?(7)
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無成,而復說異相。(8)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9)
因為前面破了一、異兩說,故外道便執著在這兩邊之間的遊戲悖論中了。 |
偈6789 |
總結 |
問: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此品答之。
故此品與前品相扣。
由此觀之,染與染者無自性,因為「同時俱有」和「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 。 |
偈10 |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一切諸法無自性,如染、染者。 |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破世間集的實有 |
|
第七品:觀
三
相
品 |
破
有為法
有自性 |
破總相 |
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
1 |
觀個別與眾合已而破 |
2 |
有窮無窮門破:薩婆多等說三相為有為法──犯無窮。 |
3 |
破別相 |
破生有自性 |
自他門破 |
破他生: 說一切有部、犢子部見解。 |
為免犯無窮過,說「本生」與「所生」輾轉相生(偈 1)。龍樹斥之(偈5,6,7,8):若說母生子,子又生同一母,是謬。如說A*能生A,當A的自體若尚未現,依於A而有的A*如何生A?────並不能免於無窮! |
45678 |
破自生:大眾系或自生派的見解 |
自生派以燈之自「照」為比喻,說明「自生」之理(偈 9),龍樹破其理─1(偈10,11):
若燈有自性則無闇,那麼也就無「破闇」的「照」了──云何照。2.(偈11,12):
若燈有自性,位及於闇而能破闇,則應能破一切闇,何以拘於遠近?3.(偈13):
若燈是「自照」而照他,則闇豈不也能「自闇」而闇他?
總之:若是「未生」則不能說能自生;若是已生者,何需在自生?(偈14) |
偈1011121314 |
已未門破 |
總遮三時生: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這三時機,都不能成立有自性的生。這道理,在觀去來品第二的破「去」偈文中,已有解說。 |
15 |
別破生時生 |
破眾緣和合時而有生 (偈16,17):若如此,即是寂滅性的,無自性的。則生法、生時二者都無自性。 |
1617 |
破已有之生時生:
1. 說一切有系主張「未來具足一切法,只是為遇緣而未生」頗近於因中有果論。中觀者質疑:若已經是自性有,何需生?
2.再者,若是「生時生」,何得在「生」之上更有一生───若生有自性,生時生,則生之上總上有生──犯無窮過。
|
181920 |
有無門破 |
就體有無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偈21)
意即:若法是自性實有,那麼根本不再需要生它;若非實有,則不可得的法更沒有「生」這回事的自性了。 |
21 |
約相有無破: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偈21)。意即,說「滅時」生是不對的,因未生滅是矛盾的;而一切法皆念念生滅,所以也不能說是在「不滅時」生。 |
22 |
破住有自性 |
已未門破 |
不住法不住,法住亦不住,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 |
23 |
有無門破 |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 |
2425 |
自他門破 |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第一句破自住派的大眾系;第二據破他住派的有部學者; |
26 |
破滅有自性 |
已未門破 |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
27 |
有無門破 |
住相 |
若法真有「住」,則不滅;若無住,既然不曾住,也不能說有滅。 |
2829303132 |
滅相 |
說某一法在此時滅,謬。既滅,所言者何?下一剎那滅,即非滅。 |
生相 |
其實,既然前面已經論證一切法的「生」不可得,則滅亦不可得。 |
體之有無 |
若某法實有,則無所謂滅,一法無二相。若無實有,則無滅。 |
自他門破 |
此偈的文法、結構、邏輯、語意皆同於上面破住的自他門。 |
33 |
由此破無為法有自性 |
「有為法」必有三相為標相,三相即然不成,那「有為法」也就不成了。但有人頭上安頭,認為無有有為法,故又安立了有自性的無為法,其實,無為只是相對於有為的假名。──
問: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答: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
34 |
斷違教之諍 |
問:生滅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不相違背!經說若生、若住、若滅之法,如幻、如尋香城故。 |
35 |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世間集的實有 |
第八品:觀
作
作
者
品
|
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
實有實無 |
標章 (偈1):「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參偈2),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前二句,因為如果說業有決定真實的體性,那就不成立造作之事了。後兩句,既不可得,不需談。
(偈 2):「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定作者無作,作者亦無業。」:業若是實有自體,就不是造作出的,也就是說若執自性見,這假名甚且都不成立了;而無造作的業,也就沒有作者了(無因生),那作者這假名也不成立了。後兩句,也以同樣論證法,說明若執自性見,這雙假名甚且都不得成立。
偈 4:若,雙方都是實有,那就不是造作出的了!那不就落於無因──假名又不成立了。
偈5,6:若反過來執著「撥無一切」見,作作者實無,則破壞緣起法,還有罪福可言嗎?沒有罪福,又怎會在此談「業」(假名又不成了)?且撥無因果業福,則解脫道的一切都荒謬、無意義 |
偈 1-6 |
亦有亦無 |
於是如飲光部巧辯說:「無作時,不決定有作者,作了便有。」但龍樹斥曰:在剎那間呢?有無相違!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 |
偈 7 |
一有一無 |
於是巧辯:「作有,作者無」「作者有,作無」
斥曰:有因無果,有果無因?
再者,若有作作者,則必落於有先後,誰先誰後,皆可破之。
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 (參偈1),若有作作者,其過如前說。 |
偈 8 |
此一比三 |
作者不作定、不定、定不定之業;作者本身也不能是定、不定、定不定。 |
偈 9,
10 |
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
問: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
答: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也是依作者而有,彼此相待。
「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除此緣起義之外,在也不應該執著、投射出有自性的演化論、創造論或神我論等等戲論了。
古中論學者,依此偈成立中假義(顯正)。 |
偈 11 |
由此理類知餘法 |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爾,即一切諸法,亦應如是破。」 |
偈12 |
中論第十、十一、十二品大要: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
第十品:觀然然者品 |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之喻 |
破火薪有自性 |
一異 |
總破一異 |
若然是可然,作、作者則一,若然異可然,離可然有然
俗諦中然和可然相待,故而個別假立;勝諦中卻不可說有兩者自性實體的存在!比如,若兩者是有自性實體且為一,則何以作用?若異,則難道沒有燃者的情況下還會有燃?! |
偈1 |
別破各異 |
破
不相因 |
破異於
可燃的燃 |
若有「異於可燃的燃」,則論其因,無需燃火之前因、助緣造作(燃火功);且論其果,它既然是無作火──那不就失去火的作用了──就不是「燃」了。矛盾,故不可得。 |
偈
2,3 |
破異於燃
的可燃 |
若又說有「異於燃的可燃」──說薪材在燃燒時,因燃燒而成為「可燃」。但中論提問:如果離「然」有「可然」,那麼,尚未燃燒的薪材既然不是「可燃」,請問燃燒時有啥力量能讓薪材(的自性)變成可燃的呢?矛盾,故不可得。 |
偈
4 |
破
不相及 |
如果執著說兩者是異,則「既然相異,則各住自體而不相及」: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那就又不能成立因緣造作了,同前「『無作火』何必稱為『燃』?」矛盾故,自性見不成立。
外道辯「異,才能相及」: 然與可然異,而能至可然,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是歪理!因為:若謂然可然,二俱相離者,如是然則能,至於比可然。除非「然」「可然」是「相離」的,才能所謂「像男人走向女人一樣」,但這明顯不識自然界的事實。你豈看過有「可然之薪材」在A處時空,而在另外的B處有「然」的獨立現象?! |
偈
5,
6,
7 |
因待 |
破成已之待 |
若因「可然」「然」,因「然」有「可然」,先定有何法,而有然可然? 若說兩者是相待而有的,應推問:事先有何法而有此「然可然」的觀待?若因「可然」然,則「然」成復成,是為可然中,則為無有然。因為如果是同時存在的,就不能說是相待,所以一般人就說「先有可然而有然」,但因「可然」一名便關繫著「然」的存在,故仍流於1.
重成過;2. 不成過。
所以,既然兩者(自性見)已成,何須戲論「觀待」。 |
偈
8
9 |
破待已而成 |
外人:既然已成,確實「觀待」不須也不可成立,那麼就說:是先「因待」而後成立(有自性)。這也是不實在的巧辯: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若說是因待,就沒有自性(A因待B而成,A還成為B的因待,故離AB相待,並無自性可成),若說「待已」,則無可成。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若說A是因待B而成,則未成之前,其自性自體未成,如何成為B的因待,故無法成「作為前提的AB相待」,則A亦不成了。矛盾!
若這時又轉而說,是A先成立了,再來AB相待成立,那又是老問題了──A自性既然已經成立,何需再與B相待? |
偈
10
11 |
因不因 |
因「可然」無「然」;不因亦無「然」, 是說,若(可然)是因待(然)而成立,則無其自性;若不因待而能成立,也已知是得的。
接著兩句 因「然」無「可然」,不因無可然。只是相對的論證。 |
偈
12 |
內外 |
從「來去」中觀察: 然不餘處來,然處亦無然;可然亦如是,餘如去來說第一二句說,「然」是因緣而有的,不是從內、外、中間等等「餘處」來到可然的,所以即使在「然」處也找不到有獨立自性的「然」;第三四句是同形式的論證。 |
偈
13 |
五求 |
1. 若可然無然─ ─即「可然」(薪材喻五蘊),求「然」的自性(喻「我」),不可得。
2. 離可然無然 ──離「可然」,求「然」的自性,不可得。
3. 然亦無可然──「可然」性相中,不可得「然」的自性。
4. 然中無可然可在加一句「可然中無可然」──不是我在身中(破微細身我執),也不是身在我中(破「我身乃大我、梵我中化生的分靈」等等外道說)! |
偈
14 |
總結:薪不是火,因作者不是所作;但離薪亦無火!故皆無自性。 |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本品以「燃」「可燃」來說明「受」「受者」,亦可說明諸法皆無自性。 |
偈
15 |
訶責有我之見,即使巧立名目為「真常清淨的我(本尊)」,也是與佛法無關的。 |
偈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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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品:觀本際品 |
破
補特
伽羅
有
自性
之
能立
之
因 |
破
有生死作用之因 |
破流轉有自性 |
破流轉的初中後三分 |
大聖 (佛)之所說,(生死)本際不可得,生死(既然)無有始,(當然)亦復無有終。若無有始終,中(間的「現在」「時間」「我」)當云何有,是故於此中,先、後(不能說先有雞後有蛋,反之亦然)、共(如「泛談相對論者」執著時間一時俱在而實有)亦無。───這是「豎窮三際」的見地。 |
偈1,2 |
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
概論:生死前後與同時的次第無自性 |
偈3,4,5 |
破前後:若生在前死在後,則生之前應無老死,則前世未死即能生此世?!若死在前生在後,則老死便無因──若是無因,不名為老死。
破同時:若生死同時而有自性則矛盾。 |
結論:因前後同時的次第皆無自性,執有,即是戲論。 |
偈6 |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非但於生死,本際不可得,如是一切法,本際皆亦無。
不只是生死流轉沒有本際,一切有為法(受受者、因果等)皆無本際自性。 |
偈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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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品:觀苦品 |
破有苦(所受果報)之因──破因果的自性見。 |
正破苦有自性(右分總遮、別破) |
問:「我」有自性,是因為有與我相繫的「苦」?
答:有認為苦是自作(婆羅門本性開演論,因中有果論,如來藏)、他作(上帝創世─賜苦論)、自他共作(原始父母論)或無因(偶然論),皆謬。 |
偈1 |
破自他個別
作「苦」 |
若苦由自作,則非因緣生,但因為一死時之蘊才有生時之蘊,故破。(刀不自割,自又如何生自?既有前後相待,不可能無因自生。)且離苦何有我? |
偈24 |
前後五蘊是相關的,故說苦由他作而,則與自無關,亦謬。且離苦之外,何有可以苦我的他? |
偈3,5,6,7 |
破共作,
破無因 |
因為需要自他個別能作苦,才能共作,故共作不成立; |
偈89 |
1.若無因,則善惡罪福不成立;
2. 無因,近於自作。自他共作既非,無因豈能作苦?
3.因苦是暫有之生,故非無因。 |
偈9 |
類知餘法 |
非唯眾生的苦是「四門無生」,一切有為法皆然! |
偈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