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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逐句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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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2009/07/31










中論科判逐句

 

第五品:觀六種品

界的意思是法相的普遍性。
本品雖總破實有自性的六種,主要卻集中於破虛空自性見

六種,即是考察的無自性。







我;破時空是有自性的先驗範疇

空界有自性


薩婆多部等說

 

 

 

 

 

非所知:

破空界
的能相
所相,
有體、
無體。

 

 

所相:

虛空的
法體。

能相:

能顯虛
空之相

問:「六種各有定相,有定相故,則有六種?」

非有1.以能責所:依切法的存在,必有其相,有相才能被認識。怎可說有任何「無相」(而有自性)的法體?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若虛空有法體自性,則)當空相(能相)還未有顯現時,豈不是不存在虛空(所相法體)的存在了?因為其性應該是與其他「相」無礙的。

若先有虛空,即為是無相:若說是虛空自性法體確實(先已)存在,只是須待其他色法滅後才顯虛空相,那麼,它就沒有「無礙性」了,那它就自相矛盾─不存在了。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故「有自性的無相法」,在一切處都不存在。

非有2.以所徵能:一般認識中,以能相所相有別,故起自性見。故中論問:你所執著的所相(虛空自性)到底是有相還是無相?若無,前面已破;若有

問:「若無相有虛空,有何咎?」

於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在不可得的無相之法中,「能相」(無礙性樣相)也因為所相不可得而不成立。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青木:)「如火相中水相不住,先有自相故。復次,若無相中相住者,則為無因!」(1.若已有可認識之相,則又說有虛空,兩項豈能共住?2.若無相,不可得,則此能相(無礙性相)亦無所住。)
所以不管你所執著的那自性法體是有相或無相之法,「能相」(無礙性樣相)都沒有可以住、顯之成立處。

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你所執著的虛空,因有自性故不外乎有無邊見。故)離無相或有相兩種法體,再也沒有第三種情形可以讓「讓無人認識為無礙」的能相所住了。你不能再投射出有一個非有非無的真常虛空!

非有3. 能所相待:有人以為虛空法體(所相)是真常的,只是要離物質時才顯出「能相」。這是不知「能所」是相待而立的!

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可相法無故,相法亦復無;是故今無相亦無有可相,離相可相矣,更亦無有物。

這兩偈說明了虛空的能所示相待而緣起的假名,離緣起之外,哪裡能再頭上安頭,戲論「真常的虛空自性」呢?

偈1
2
3
4
5

問:「若無有『有』,應當有『無』?!」

非無:有些人在破「有」之後,仍著「空」;「空」的太過者,以為既然無自性,就以為一切都無,以為虛空是妄見,而違反了俗諦。這是破壞緣起的虛空。

若使無有有,云何當有無:若已(如前正觀而)得知沒有實在的自性「有」,那麼,哪裡有實在的自性「無」呢!


6

非能知:

問:「以無有『有』故,『無』亦無。(此間)應當有知有無者!」

對於這種想要頭上安頭,執持一個「真我」「靈明覺知者」的見解──如禪、密許多祖師的說法,中觀者說:
有無既已無,知有無者誰
:比如真常唯心者說:有法、無法皆不可得,而有無者是存在的。此偈則破斥:既然「所知」(實有、實無)不成立了,怎麼成立「能知」的「我」「心」呢?


6

總結

毘婆沙師:空界是有體。答:空界非有自性、有體,因為能相、所相皆無自性!

類知餘法

問:「虛空不在初不在後,何以先破?」

青木模擬這問題,對理解全品理路有點睛之妙。因為「『地水火風』眾緣和合,故易破;『識』以苦樂因故,知無常變異,故易破;『虛空』無如是相,但凡夫希望為有,故先破。」
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的,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


7

訶責妄見

問:「世間人盡見諸法是有是無,汝何以獨與世間相違?」

中觀者對這強辯,回答:淺見見諸法,若有若無相,是則不能見,滅見安穩法

諸邪見、有─無邊見者,暫不能熄滅戲論,見諸法為有自性。有了自性見,就不能見到中觀正理與安穩的涅槃。


8

中論第六、七、八品:破有我之能立---1. 破能依雜染. 2. 破生住滅三相 3. 破業因與作者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破世間集的實有

第六品:




破愛染與

愛染者

成立(有自性)

兩者是異

破前後生
第一二偈論證:
若先於染法已有染者,不成,因離於染法,何有「染者」之名;
若無染者名,則亦無「染法」名。先有染法,亦如是論。

偈1,2

破同時生

若兩者各有其自性而一起成立,就不是相待的,那麼,還有什麼相染的關係呢?

偈3

兩者是一

破同時相應論,前後相應論:
兩者若為一,則如眼不能自見,故說「一法云何合」。
兩者若為二,則如眼不能自見,故說「一法云何合」。
「若一有合者」,則離互緣辯證,「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離伴應有合」,即是相異而各有自性,那麼遠近因緣有何關係?
有伴離伴皆同了。

偈4,5

破別異的俱時和合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6)。
若有獨立的兩者,則無雜染的造作了,就算是說他們能合,也是機械的和合論,既然各有自性,就無關相待的依他起性──就無所謂「染」事了。
故龍樹質問這種不清的理路說: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異相,既已成異相,云何而言合?(7)
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無成,而復說異相。(8)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9)
因為前面破了一、異兩說,故外道便執著在這兩邊之間的遊戲悖論中了。

偈6789

總結

問: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此品答之。

故此品與前品相扣。
由此觀之,染與染者無自性,因為「同時俱有」和「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

偈10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一切諸法無自性,如染、染者。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破世間集的實有

第七品:觀


有為法

有自性

破總相

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1

觀個別與眾合已而破

2

有窮無窮門破:薩婆多等說三相為有為法──犯無窮。

3

破別相

破生有自性

自他門破

破他生:說一切有部、犢子部見解。

為免犯無窮過,說「本生」與「所生」輾轉相生(偈1)。龍樹斥之(偈5,6,7,8):若說母生子,子又生同一母,是謬。如說A*能生A,當A的自體若尚未現,依於A而有的A*如何生A?────並不能免於無窮!

45678

破自生:大眾系或自生派的見解

自生派以燈之自「照」為比喻,說明「自生」之理(偈9),龍樹破其理─1(偈10,11): 若燈有自性則無闇,那麼也就無「破闇」的「照」了──云何照。2.(偈11,12): 若燈有自性,位及於闇而能破闇,則應能破一切闇,何以拘於遠近?3.(偈13): 若燈是「自照」而照他,則闇豈不也能「自闇」而闇他?
總之:若是「未生」則不能說能自生;若是已生者,何需在自生?(偈14)

偈1011121314

已未門破

總遮三時生: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這三時機,都不能成立有自性的生。這道理,在觀去來品第二的破「去」偈文中,已有解說。

15

別破生時生

破眾緣和合時而有生(偈16,17):若如此,即是寂滅性的,無自性的。則生法、生時二者都無自性。

1617

破已有之生時生:
1. 說一切有系主張「未來具足一切法,只是為遇緣而未生」頗近於因中有果論。中觀者質疑:若已經是自性有,何需生?
2.再者,若是「生時生」,何得在「生」之上更有一生───若生有自性,生時生,則生之上總上有生──犯無窮過。

181920

有無門破

就體有無破: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偈21)
意即:若法是自性實有,那麼根本不再需要生它;若非實有,則不可得的法更沒有「生」這回事的自性了。

21

約相有無破: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偈21)。意即,說「滅時」生是不對的,因未生滅是矛盾的;而一切法皆念念生滅,所以也不能說是在「不滅時」生。

22

破住有自性

已未門破

不住法不住,法住亦不住,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23

有無門破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2425

自他門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第一句破自住派的大眾系;第二據破他住派的有部學者;

26

破滅有自性

已未門破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27

有無門破

住相

若法真有「住」,則不滅;若無住,既然不曾住,也不能說有滅。

2829303132

滅相

說某一法在此時滅,謬。既滅,所言者何?下一剎那滅,即非滅。

生相

其實,既然前面已經論證一切法的「生」不可得,則滅亦不可得。

體之有無

若某法實有,則無所謂滅,一法無二相。若無實有,則無滅。

自他門破

此偈的文法、結構、邏輯、語意皆同於上面破住的自他門。

33

由此破無為法有自性

「有為法」必有三相為標相,三相即然不成,那「有為法」也就不成了。但有人頭上安頭,認為無有有為法,故又安立了有自性的無為法,其實,無為只是相對於有為的假名。──
問: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答: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34

斷違教之諍

問:生滅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不相違背!經說若生、若住、若滅之法,如幻、如尋香城故。

35

第六七八品大要:
破有我之能立、世間集的實有

第八品:




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實有實無

標章(偈1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參偈2),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前二句,因為如果說有決定真實的體性,那就不成立造作之事了。後兩句,既不可得,不需談。

(偈2):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定作者無作,作者亦無業。」:業若是實有自體,就不是造作出的,也就是說若執自性見,這假名甚且都不成立了;而無造作的業,也就沒有作者了(無因生),那作者這假名也不成立了。後兩句,也以同樣論證法,說明若執自性見,這雙假名甚且都不得成立。

4:若,雙方都是實有,那就不是造作出的了!那不就落於無因──假名又不成立了。

偈5,6:若反過來執著「撥無一切」見,作作者實無,則破壞緣起法,還有罪福可言嗎?沒有罪福,又怎會在此談「業」(假名又不成了)?且撥無因果業福,則解脫道的一切都荒謬、無意義

1-6

亦有亦無

於是如飲光部巧辯說:「無作時,不決定有作者,作了便有。」但龍樹斥曰:在剎那間呢?有無相違!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

7

一有一無

於是巧辯:「作有,作者無」「作者有,作無」
斥曰:有因無果,有果無因?
再者,若有作作者,則必落於有先後,誰先誰後,皆可破之。

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參偈1),若有作作者,其過如前說

8

此一比三

作者不作定、不定、定不定之業;作者本身也不能是定、不定、定不定。

9,
10

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問: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
答: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也是依作者而有,彼此相待。
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除此緣起義之外,在也不應該執著、投射出有自性的演化論、創造論或神我論等等戲論了。
古中論學者,依此偈成立中假義(顯正)。

11

由此理類知餘法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
:「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爾,即一切諸法,亦應如是破。

偈12

中論第十、十一、十二品大要: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

第十品:觀然然者品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之喻

破火薪有自性

一異

總破一異

可然,作、作者則一,若可然,離可然

俗諦中然和可然相待,故而個別假立;勝諦中卻不可說有兩者自性實體的存在!比如,若兩者是有自性實體且為一,則何以作用?若異,則難道沒有燃者的情況下還會有燃?!

偈1

別破各異


不相因

破異於
可燃的燃

若有「異於可燃的燃」,則論其因,無需燃火之前因、助緣造作(燃火功);且論其果,它既然是無作火──那不就失去火的作用了──就不是「燃」了。矛盾,故不可得。


2,3

破異於燃
的可燃

若又說有「異於燃的可燃」──說薪材在燃燒時,因燃燒而成為「可燃」。但中論提問:如果離「然」有「可然」,那麼,尚未燃燒的薪材既然不是「可燃」,請問燃燒時有啥力量能讓薪材(的自性)變成可燃的呢?矛盾,故不可得。


4


不相及

如果執著說兩者是異,則「既然相異,則各住自體而不相及」: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那就又不能成立因緣造作了,同前「『無作火』何必稱為『燃』?」矛盾故,自性見不成立。

外道辯「異,才能相及」:然與可然異,而能至可然,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是歪理!因為:若謂然可然,二俱相離者,如是然則能,至於比可然。除非「然」「可然」是「相離」的,才能所謂「像男人走向女人一樣」,但這明顯不識自然界的事實。你豈看過有「可然之薪材」在A處時空,而在另外的B處有「然」的獨立現象?


5,
6,
7

因待

破成已之待

若因「可然」「然」,因「然」有「可然」,先定有何法,而有然可然?若說兩者是相待而有的,應推問:事先有何法而有此「然可然」的觀待?若因「可然」然,則「然」成復成,是為可然中,則為無有然。因為如果是同時存在的,就不能說是相待,所以一般人就說「先有可然而有然」,但因「可然」一名便關繫著「然」的存在,故仍流於1. 重成過;2. 不成過。
所以,既然兩者(自性見)已成,何須戲論「觀待」。


8
9

破待已而成

外人:既然已成,確實「觀待」不須也不可成立,那麼就說:是先「因待」而後成立(有自性)。這也是不實在的巧辯: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若說是因待,就沒有自性(A因待B而成,A還成為B的因待,故離AB相待,並無自性可成),若說「待已」,則無可成。
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若說A是因待B而成,則未成之前,其自性自體未成,如何成為B的因待,故無法成「作為前提的AB相待」,則A亦不成了。矛盾!
若這時又轉而說,是A先成立了,再來AB相待成立,那又是老問題了──A自性既然已經成立,何需再與B相待?


10
11

因不因

因「可然」無「然」;不因亦無「然」,是說,若(可然)是因待(然)而成立,則無其自性;若不因待而能成立,也已知是得的。

接著兩句因「然」無「可然」,不因無可然。只是相對的論證。


12

內外

從「來去」中觀察:然不餘處來,然處亦無然;可然亦如是,餘如去來說第一二句說,「然」是因緣而有的,不是從內、外、中間等等「餘處」來到可然的,所以即使在「然」處也找不到有獨立自性的「然」;第三四句是同形式的論證。


13

五求

      1. 若可然無然──即「可然」(薪材喻五蘊),求「然」的自性(喻「我」),不可得。

2. 離可然無然──離「可然」,求「然」的自性,不可得。
3. 然亦無可然
──「可然」性相中,不可得「然」的自性。
4. 然中無可然
可在加一句「可然中無可然」──不是我在身中(破微細身我執),也不是身在我中(破「我身乃大我、梵我中化生的分靈」等等外道說)!


14

總結:薪不是火,因作者不是所作;但離薪亦無火!故皆無自性。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本品以「燃」「可燃」來說明「受」「受者」,亦可說明諸法皆無自性。


15

訶責有我之見,即使巧立名目為「真常清淨的我(本尊)」,也是與佛法無關的。

16

 

第十一品:觀本際品


補特
伽羅

自性

能立

有生死作用之因

破流轉有自性

破流轉的初中後三分

大聖(佛)之所說,生死)本際不可得,生死(既然)無有始,(當然)亦復無有終。若無有始終,中(間的「現在」「時間」「我」)當云何有,是故於此中,先、後(不能說先有雞後有蛋,反之亦然)、共(如「泛談相對論者」執著時間一時俱在而實有)亦無。───這是「豎窮三際」的見地。

偈1,2

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概論:生死前後與同時的次第無自性

偈3,4,5

破前後:若生在前死在後,則生之前應無老死,則前世未死即能生此世?!若死在前生在後,則老死便無因──若是無因,不名為老死。
破同時:若生死同時而有自性則矛盾。

結論:因前後同時的次第皆無自性,執有,即是戲論。

偈6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非但於生死,本際不可得,如是一切法,本際皆亦無。
不只是生死流轉沒有本際,一切有為法(受受者、因果等)皆無本際自性。

偈7,8

第十二品:觀苦品

破有苦(所受果報)之因──破因果的自性見。

正破苦有自性(右分總遮、別破)

問:「我」有自性,是因為有與我相繫的「苦」?
答:有認為苦是自作(婆羅門本性開演論,因中有果論,如來藏)、他作(上帝創世─賜苦論)、自他共作(原始父母論)或無因(偶然論),皆謬。

偈1

破自他個別

作「苦」

若苦由自作,則非因緣生,但因為一死時之蘊才有生時之蘊,故破。(刀不自割,自又如何生自?既有前後相待,不可能無因自生。)且離苦何有我?

偈24

前後五蘊是相關的,故說苦由他作而,則與自無關,亦謬。且離苦之外,何有可以苦我的他?

偈3,5,6,7

破共作,

破無因

因為需要自他個別能作苦,才能共作,故共作不成立;

偈89

1.若無因,則善惡罪福不成立;
2. 無因,近於自作。自他共作既非,無因豈能作苦?
3.因苦是暫有之生,故非無因。

偈9

類知餘法

非唯眾生的苦是「四門無生」,一切有為法皆然!

偈10